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而聲請人亦陳明其業經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具狀聲請更生,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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