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98號
100年度易字第615號100年度訴字第85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金水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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