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告 王國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零捌拾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第9條之約定,合意本院為因信用卡契約及貸款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2月12日向原告請領Master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尚應給付原告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4項所示之遲延利息。被告復於93年12月8日與原告簽訂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10日起至98年12月23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60期,利息則按固定年利率14%計算,按期於每月23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尚應償還本金餘額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嗣均未依約繳款,就上開信用卡消費帳款部分截至94年11月24日止,累積欠款187,680元(包含本金185,139元、利息2,541元),通信貸款部分尚餘本金526,569元未清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第1項、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第4條第22款等約定,被告就上開消費款及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一次清償714,249元(即187,680元+526,569元=714,2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爰依上述信用卡契約、通信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屬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帳務明細(信用卡、通訊貸款)、單筆貸款授信交易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53頁、第77至165頁),且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述信用卡契約、通信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請求期間│利率│請求期間│計算方式││││││(民國)│(週年利率)│(民國)││├──┼────┼──────┼──────┼───────┼──────┼───────┼──────┤│1│信用卡│187,680元│185,139元│自94年11月24日│20%│無│無││││││104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1日│15%││││││││起至清償日止││││├──┼────┼──────┼──────┼───────┼──────┼───────┼──────┤│2│通信貸款│526,569元│526,569元│無│0%│自94年12月1日│自違約金起算││││││││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合計│714,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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