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7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2728號原告 張心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陳 清密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二、俟原告補正結果,本院再就原告停止執行之聲請(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01號)為裁定,併此說明。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