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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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28號

原告 張心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陳 清密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

二、俟原告補正結果,本院再就原告停止執行之聲請(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01號)為裁定,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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