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9號原告 王羿茹 訴訟代理人 蔡正皓 律師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余麗貞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由 毛有增 變更為余麗貞,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法定代理人余麗貞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法定代理人余麗貞承受訴訟,代表被告續行訴訟行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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