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3號
聲請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進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3號
聲請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進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