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國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國興因犯如附表1至4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因犯如附表5至8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罪,應行刑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8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至7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4、就附表編號5至8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並就附表1至4之部分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分別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號││││)機關│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5│101年09月│臺灣新北地│新北地院101│101年│新北地院101│102年01│││制條例│月│16日│方法院檢察│年度簡字第80│12月18│年度簡字第80│月08日││││││署101年度│04號│日│04號│││││││毒偵第6416││││││││││號│││││├─┼─────┼─────┼─────┼─────┼──────┼───┼──────┼────┤│2│同上│有期徒刑6│101年07月│同上檢察署│新北地院101│101年│新北地院101│102年01││││月│11日│101年度毒│年度易字第33│12月13│年度易字第33│月15日││││││偵字第5001│26號│日│26號│││││││號│││││├─┼─────┼─────┼─────┼─────┼──────┼───┼──────┼────┤│3│同上│有期徒刑6│101年07月│同上檢察署│新北地院101│101年│新北地院101│102年01││││月│13日│101年度毒│年度易字第33│12月13│年度易字第│月15日││││││偵字第5001│26號│日│3326號│││││││號│││││├─┼─────┼─────┼─────┼─────┼──────┼───┼──────┼────┤│4│同上│有期徒刑6│101年10月│同上檢察署│新北地院102│102年│新北地院102│103年01││││月│29日上午11│102年度毒│年度易緝字第│12月30│年度易緝字第│月24日│││││時20分許採│偵字第226│128號│日│128號││││││尿回溯96小│號│││││││││時內││││││├─┼─────┼─────┼─────┼─────┼──────┼───┼──────┼────┤│5│同上│有期徒刑9│102年01月│同上檢察署│新北地院102│102年│新北地院102│103年01││││月│14日│102年度毒│年度訴字第14│12月30│年度訴字第14│月24日││││││偵字第2716│32號│日│32號│││││││號│││││├─┼─────┼─────┼─────┼─────┼──────┼───┼──────┼────┤│6│同上│有期徒刑9│102年04月│同上檢察署│新北地院102│102年│新北地院102│103年01││││月│16日(聲請│102年度毒│年度訴字第14│12月30│年度訴字第14│月24日│││││書誤載為17│偵字第2716│32號│日│32號││││││日)│號│││││├─┼─────┼─────┼─────┼─────┼──────┼───┼──────┼────┤│7│同上│有期徒刑10│102年12月│同上檢察署│新北地院103│103年│新北地院103│103年05││││月│03日18時40│102年度毒│年度審訴字第│04月07│年度審訴字第│月06日│││││分回溯26小│偵字第8135│265號│日│265號││││││時│號│││││├─┼─────┼─────┼─────┼─────┼──────┼───┼──────┼────┤│8│同上│有期徒刑5│102年12月│同上檢察署│新北地院103│103年│新北地院103│103年05││││月│03日│102年度毒│年度審訴字第│04月07│年度審訴字第│月06日││││││偵字第8135│265號│日│265號│││││││號│││││├─┼─────┼─────┼─────┼─────┼──────┼───┼──────┼────┤│備│編號1至3所示之刑,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5、6所示之刑,曾經法院裁定應││註│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