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逢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郁芸 相對人即債務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孟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998,450元民國107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860,066元民國107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3941,524元民國107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41,347,099元民國107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