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聲字第21號抗告人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抗告人 林天賜
邱意茹 上二人代理人傅俊龍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碧玉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抗告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後,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