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鄭崇文 律師即任 柏霖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 任柏霖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伍拾貳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肆拾柒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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