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債務人 黃瓊樂 即 黃子娟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老人年
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⒉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⒊說明債務人中華郵政儲金帳戶內委發款項之原由。
⒋說明應受扶養人 黃靖雯 、 黃筠婷 、 黃子嘉 101、102年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內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利息及財交類別給付所得之原由。
⒌說明應受扶養人黃筠婷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內
財團法人王品戴水社會福利基金會其他類別給付所得之原由。⒍說明應受扶養人黃子嘉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內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類別給付所得之原由。
⒎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薪資共計70萬1,910元,而兩年支
出高達90萬元,明顯不符,有隱匿財產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黃靖雯、黃筠婷、黃子嘉配偶不負撫養義務之證明。
⒐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若應受扶養人黃靖
雯、黃筠婷、黃子嘉之戶籍與債務人不同,另提出應受扶養人黃靖雯、黃筠婷、黃子嘉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⒑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3年度
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79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高達2萬3,
380元(已扣除健保費及扶養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不可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