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穗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戒毒偵字第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叁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蔡穗蕙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8年10月21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為警查獲並扣得白色透明結晶1袋。被告施用毒品部分,經採尿送驗之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認被告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經依本院98年度毒聲字第614號、99年度毒聲字第2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6個月後,經評估認無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00年6月15日釋放,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0.0358公克),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1月9日航藥鑑字第098555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堪認該等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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