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759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林國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