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71號原告 陳勝彬 被告桃園市八德區都心悅社區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杜梅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桃園市八德區都心悅社區管委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應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扣除前已繳納之部分金額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必有其原因事實,原告於訴訟應表明訴訟標的及與之結合之原因事實,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復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而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因當事人所提起之訴訟類型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之不同而有異,是訴之聲明應表明所提係何種訴訟類型,如係給付之訴,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對原告權益損害進行補償。㈡本於誠信原則,原告在不違背協議書上之但書及妨礙社區其他住戶為原則,除此之外,原告有自主權。」,並非具體明確,致本院無從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用。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前已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後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 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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