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津貼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丙○○
甲○○丁○○乙○○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絮揚 間返還津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