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8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錦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慧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拾貳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柒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凱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SEALANDINTERNATIONALENTERPPRISESLIMITED)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公司凱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SEALANDINTERNATIONALENTERPRISESLIMITED)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