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29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張榮元
被 告 彭德 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繡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29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張榮元
被 告 彭德 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