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4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號1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陳阿素 於①民國78年7月27日、②民國81年10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屏東縣屏東市農會)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00,000元、②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①民國78年7月27日至民國93年7月26日止、②民國81年10月2日至民國96年10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陳阿素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5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元、②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均為民國85年2月26日起至民國86年2月2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案外人陳阿素於民國85年12月28日死亡,上開借款自民國86年1月26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上開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各二件及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4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竹田│過溝││239│旱│0│9│61.10│全部│重劃前為頂│││││││││││││ 林子段 8-6│││││││││││││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