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3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姊乙○○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甲○○為家中獨子,被告遭羈押後,家中年長及身體不適之父母、幼子均無人照料,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被告所犯變造貨幣及詐欺取財等犯行,經本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業已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是本院認為前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以,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清鈞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