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郭陞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止,每月按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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