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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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陳詩吟
張惠雯 呂佳純 蔡慧茹 陳筱伶 戴銨慶 即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被告 林學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10號誹謗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