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24號原告 徐銘鴻 被告 劉慶明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訴之聲明第2項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不足3,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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