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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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639號聲請人 林朝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許揚浩林芳菁 之繼承人、 許德暉 即林芳菁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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