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3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天時 相對人 劉詩宗 相對人 謝逸 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劉詩宗、 謝逸騰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詩宗、謝逸騰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4日,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劉詩宗於102年3月18日邀同相對人謝逸騰向聲請人借款⑴3,300,000元⑵500,000元,並約定均於122年3月18日清償完畢及皆定有利息、借款遲延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詎相對人劉詩宗自⑴105年6月20日⑵105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其所簽立之房屋借款契約書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2,855,816元⑵342,80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契約書各一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5年9月8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劉詩宗、謝逸騰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中│北屯區│東山││416│建│1464│10000分之138│劉詩宗、謝逸│││││││││││騰各10000分│││││││││││之6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權利範圍│備考││││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臺中市北屯區東│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二層:11│││││││山段416地號│層數:12層│82.39│││劉詩宗、謝││1│2256├───────┤│總面積:1182││72分之1│逸騰各144││││臺中市北屯區安││.39│││分之1││││順東九街71號地│││││││││下二層││││││├─┼──┼───────┼────────┼──────┼─────┼─────┼─────┤│││臺中市北屯區東│鋼筋混凝土造│第四層:120.│陽台:2.66││││││山段416地號│層數:12層│26│││劉詩宗、謝││2│2197├───────┤│總面積:120.││全部│逸騰各2分││││臺中市北屯區昌││26│││之1││││平路一段400號4│││││││││樓之1││││││├─┴──┴───────┴────────┴──────┴─────┴─────┴─────┤│1、劉詩宗、謝逸騰各二分之一。││2、建號2197共有部分:東山段2257建號,2432.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