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明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世明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偵訊時已自白犯罪,並有相關證據可佐,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付清賠償金額,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士瑋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