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1號上訴人康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海智 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訴字第171號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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