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0號原告 林美春 訴訟代理人 陳明壽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進 律師被告 陳清哉 被告 陳清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林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