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得桂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得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得桂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按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徐得桂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5號、第178號、第179號合併判決(下稱104年度簡字第65號等合併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並判處應執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六簡第159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刑,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上開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5號等合併判決之刑事簡易判決書、105年度六簡字第15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且依上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5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刑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4月加計後之總和1年1月。爰審酌犯罪所生之危害兼衡各次犯行時間差距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附表:受刑人徐得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2年8月16日18時許│102年8月22日16時許│102年8月27日22時許│├───┬───┼─────────────┼─────────────┼─────────────┤│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36、第2933、第3941號│36、第2933、第3941號│36、第2933、第394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79號│179號│179號││實審├───┼─────────────┼─────────────┼─────────────┤││日期│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79號│179號│179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5號。│5號。│5號。│││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編號│4│5│6│├───────┼─────────────┼─────────────┼─────────────┤│罪名│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2年8月31日1時許│102年8月24日23時許│102年9月11日2時許│├───┬───┼─────────────┼─────────────┼─────────────┤│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36、第2933、第3941號│36、第2933、第3941號│36、第2933、第394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79號│179號│179號││實審├───┼─────────────┼─────────────┼─────────────┤││日期│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79號│179號│179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5號。│5號。│5號。│││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編號│7│8│9│├───────┼─────────────┼─────────────┼─────────────┤│罪名│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2年8月5日2時許│102年8月12日14時38分許│102年9月5日15時許│├───┬───┼─────────────┼─────────────┼─────────────┤│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36、第2933、第3941號│36、第2933、第3941號│36、第2933、第394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79號│179號│179號││實審├───┼─────────────┼─────────────┼─────────────┤││日期│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79號│179號│179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5號。│5號。│5號。│││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編號││││├───────┼─────────────┼─────────────┼─────────────┤│罪名│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2年9月8日22時許│102年9月23日3時許│103年6月13日16時許│├───┬───┼─────────────┼─────────────┼─────────────┤│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36、第2933、第3941號│36、第2933、第3941號│36、第2933、第394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79號│179號│179號││實審├───┼─────────────┼─────────────┼─────────────┤││日期│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79號│179號│179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5號。│5號。│5號。│││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編號││││├───────┼─────────────┼─────────────┼─────────────┤│罪名│犯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2年9月11日12時許│103年6月11日15時許│103年6月12日17時許│├───┬───┼─────────────┼─────────────┼─────────────┤│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56至361、第3│105年度偵字第177號│105年度偵字第177號││││36、第2933、第394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5年度六簡字第159號│105年度六簡字第159號││││179號││││實審├───┼─────────────┼─────────────┼─────────────┤││日期│104年9月25日│105年9月13日│105年9月13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65、第178、第│105年度六簡字第159號│105年度六簡字第159號││││179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4日│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3│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3│││5號。│號。│號。│││2.編號1至13之罪,已定有期│2.編號14至15之罪,已定有期│2.編號14至15之罪,已定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徒刑4月確定。│徒刑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