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8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宜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陸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叁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第三人 趙祖翔 於民國94年8月18日偕李宜穎為附卡人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第三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第三人及債務人自發卡至105年12月1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366,053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