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3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3689號債權人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求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
三、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