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宥鈞選任辯護人黃茂松律師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11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宥鈞偽造文書等案件,雖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被告是否有偽造並行使清償證明書),應於111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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