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二五六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甲○○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送達上訴人甲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