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風化案件(103年度速偵字第17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書刊壹本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妨害風化一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179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色情書刊1本(詳如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藍保管字第059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犯罪所用之物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固有明文。惟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違反同條第1項、第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定義之猥褻物品,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參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
三、經查,被告基於販賣猥褻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3年2月2日上午10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7樓其住處,利用電腦網路連結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qazwsx560」公開刊登販售「日本原裝同人本巨乳淫蕩春麗」之拍賣色情書刊訊息,內容為裸露男、女性生殖器官,淫穢足以挑起他人性慾,使不特定人產生羞恥感之猥褻圖片、文字,供不特定人購買。嗣於同年6月4日下午1時15分許,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實施網路巡邏時查獲,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03年度速偵字第179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書刊其包裝封面及內容含有男女裸露性器官、撫摸性器官、性交等猥褻畫面,此有擷取畫面列印之照片附卷足憑(見偵卷第10至14頁),足認扣案色情書刊,確係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猥褻物品甚明。揆諸前開說明,扣案色情書刊,自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本院並不受聲請人所引法條之拘束,併予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ꆼ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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