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1034號原告 郭燦煌 被告 林秋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70年10月30日結婚,育有3名子女,均已成年。兩造感情不睦,分房而睡已超過5年,被告睡客廳、睡佛堂,5年來均無夫妻之實,雙方除共同工作之外,並無互動,不會一起看電視、聊天,不會一起出去走一走,大約自93、94年起夫妻金錢即各自管理,互不過問,婚後於84年間以被告名義購買之臺北縣新莊市○○路○○○號之1九樓房屋,被告將房子轉貸、增貸均未告知原告,對原告完全不尊重。兩造感情已生破綻而難以維持,為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的事由請求離婚。並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方面:
(一)兩造年紀大了又是修行人,所以對房事自然而然沒有興趣。被告工作累了,年紀大了,沒有辦法,被告睡佛堂、客廳、客房,到處睡。原告有原告的生活,我們有聊天。
(二)兩造一起經營豆花生意,每年收入有新台幣(以下同)500多萬元,少時也有300多萬元,都由原告負責管理財產,但是都管理到負債,92年被告接手管理財產後,原告一直吵,被告向原告拿取1000元,要求被告交代使用明細,原告管理22年,被告一樣要管理22年,自那時起即分配財產各自管理,但是被告分到的都是債務,約定兩人怎麼使用金錢互不過問,原告還要趕被告出去,原告要去哪裡都不准被告過問,不是被告無法溝通。原告又抱怨被告地板沒有擦,衣服沒有洗,藉故跟被告爭吵。有關臺北縣新莊市○○路○○○號之1九樓之房屋,被告是貸款出來購買股票,想要多賺一點錢,被告貸款200多萬元,現在都已輸光。被告要用錢,原告會質問用途,被告不講原因是不希望兩造吵架。被告聽到原告表示不把財產留給小孩,才去購買保險,被告從事投資目的是為賺錢,但造成虧損。
(三)被告不同意離婚,如原告堅持要離婚,被告有條件,房子、工廠被告要,原告名下的土地被告也要分,3個小孩給原告,原告1個人搬出去就好。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當庭協議簡化整理兩造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
(一)兩造不爭執之點:
(1)兩造於70年10月30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
(2)育有3名子女,均已成年。
(3)兩造分房而睡已有5年,彼此均無良性互動,5年來均無夫妻之實。
(4)被告辦理貸款,從事投資、購買保險,均未告知原告。
(二)兩造爭執之點:兩造婚姻是否具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四、兩造於70年10月30日結婚,育有3名子女,均已成年,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又原告主張兩造感情不睦,分房而睡已逾5年,5年來均無夫妻之實,彼此均無互動,不會一起看電視、聊天,不會一起出去走一走,大約自93、94年起夫妻金錢即各自管理,互不過問,被告以兩造婚後所購買之房屋辦理轉貸、增貸均未告知原告,對原告完全不尊重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兩造之長女 郭芷伶 證稱:「(爸爸和媽媽是不是分房睡很多年?他們互動情形?)我結婚前他們就分房睡了,我已經結婚5年,所以他們至少分房5年了,我不清楚他們分房的原因,我問媽媽,她不太會講;我問爸爸,爸爸說因為宗教的關係,我不懂宗教的關係為何要分房。他們的感情很冷淡了,爸爸睡主臥室,媽媽不一定睡哪裡,有時候睡佛堂,有時候睡客廳,後來妹妹結婚後,她有時候去睡妹妹房間。平常他們沒有良性互動,不會一起坐下來看電視、聊天,不會一起和家人外出遊玩,爸爸有找過媽媽,但媽媽不願意,可是媽媽卻會跟隔壁姨丈家人一起出去玩。後來因為家裡收到銀行的帳單、卡債、保單、投資、轉貸的帳單,我們才知道媽媽缺錢,依照爸爸表示,家裡的收入和支出縱然有短缺也只是幾千元而已,我們想瞭解媽媽到底欠多少錢,如果可能的話也可以幫忙清償,以免繳付利息增加家庭負擔,媽媽有說她有買股票,但她不願意講欠多少錢,她的意思她寧願離婚也不願意說明真正原因,我去調土地建物謄本才知道她去增貸。我阿姨(媽媽的姐姐)一家住我們家隔壁,他們家有3個小孩、阿姨、姨丈,後來阿姨過世,媽媽煮晚飯時會煮他們的份,拿過去給他們吃,我們已經大了,所以覺得沒有關係,可是後來覺得很多事很超過。99年9月6日的前幾天爸爸發現銀行又寄帳單來,爸爸問媽媽又怎麼了,媽媽就把爸爸的工廠、車子的鑰匙拿走並叫爸爸以後不要到工廠了,媽媽從此購買保險或從事投資都不跟家人講,造成家庭經濟的負擔,還有家庭成員的不和諧。在99年9月6日那天我生日,我回娘家,我跟媽媽說我們好好講,我們沒有責怪你的意思,你把錢用到哪裡應該說明給大家知道,而且錢花掉了沒有關係、股票玩掉了錢再賺就好了,因為媽媽把資料放在隔壁的姨丈家,媽媽從一堆資料裡面要抽一份資料給我們看,我就伸手去拿那些資料,結果我和媽媽起衝突,媽媽就打我巴掌,到了晚上舅舅來家裡協調,我又被媽媽打巴掌。」證人即兩造之次女郭又慈證稱:「(爸爸和媽媽是不是分房睡很多年?他們互動情形?)爸爸和媽媽分房睡很多年,已經超過5年了,一開始我覺得他們分房的原因是宗教關係,後來瞭解不完全是,我阿姨家住在我們家隔壁,後來阿姨過世,媽媽很照顧他們家人,媽媽煮晚飯時也會煮他們的份,拿過去給他們吃,我們覺得沒有關係,但到後來很多事很超過,平常爸爸睡主臥室,媽媽剛開始睡佛堂,後來睡客房,我結婚後媽媽就睡我房間,他們沒有良性互動,不會一起出去旅遊、散步,也不會一起坐下來聊天,連阿公、阿嬤來大家要一起出去玩,爸爸找媽媽一起去,媽媽也不願意去,他們的感情很冷淡,但媽媽會和姨丈家人一起出去玩,後來因為家裡收到很多帳單才知道媽媽有一些債務問題,我們要深入了解,媽媽也不講,後來我們稍微瞭解,她從事投資、保險都不跟家人講,還造成負債,全家人為此事而不和諧,我們勸媽媽如果錢虧損掉了就算了,但不要繼續下去,結果她還是瞞著家人做。」各等語。被告亦自承兩造分房而睡已有5年,其睡佛堂、客廳、客房,到處睡,5年來均無夫妻之實,其辦理貸款,從事投資、購買保險,均未告知原告等情。是本院綜上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至於被告辯稱:原告要驅趕被告出去,原告要去哪裡都不准被告過問,不是被告無法溝通,且原告會抱怨被告地板沒有擦,衣服沒有洗,藉故與被告爭吵云云,未據被告舉證以實,自無可採。
六、按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1001條規定),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經查,兩造結婚多年,並育有3名子女,兩造基於夫妻情誼,自當本於互信互諒之態度,共同經營和諧的婚姻生活,相互扶持、彼此尊重,此乃婚姻之目的。詎被告以兩造婚後所購買賴以居住之房屋擅自辦理轉貸、增貸,從事投資、購買保險均未告知原告,非但嚴重虧損造成負債,亦拒不說明金錢使用情形,兩造子女擔心被告之行為危害家庭經濟,意欲了解被告金錢使用情形,被告竟兩度摑打長女巴掌,顯見被告之行為不但造成家庭經濟負擔,亦造成家庭成員之不和諧與不安;且兩造分房而睡已逾5年,5年來均無夫妻之實,彼此均無良性互動,原告邀被告一起出門,亦為被告所拒,夫妻情份名存實亡,客觀上兩造之婚姻已因上述原因,而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從而衡以該事由之發生被告應負主要之責任,是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及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