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九號
原告世紀鋼鐵廠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送達代收人 黃欣欣 律師住桃園市○○路○○○號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捌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柒萬捌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