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00號原告 呂仲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慶山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5,636元【計算式:3,726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2,519平方公尺×400/2,597(原告之應有部分)=1,445,6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3,011元外,尚應補繳2,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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