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21號原告 葉順辰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許昭琮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所為之民國103年4月15日中市裁字第裁68-GI0000000號裁決書不服,前於103年4月29日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經分案號為103年度交字第119號,現在本院繫屬中,尚未終結。茲原告復就同一事件於同年5月5日再次具狀更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依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7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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