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40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吳政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92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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