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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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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