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乙○○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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