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13年度苗秩字第24號移送機關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被移送人 程懋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栗警偵字第11300245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懋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程懋績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6月28日23時40分許。
㈡地點:苗栗縣苗栗市國華路1015巷內。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程懋績於警詢之供述。
㈡員警偵查報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㈢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對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潛在危險,考量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附錄本案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