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請人 孫泓山 相對人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附件)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孫泓山4月份工資20,687元(24天)於103年6月30日匯入勞方指定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請資方於匯款後將匯款單據傳真至本會結案,本會傳真號碼0000000000。另代墊款核實給付。除代墊款項外,勞工就本勞動契約所生對資方之一切權利均拋棄。」有關兩造間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即臺中市政府民國103年6月10日中市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於103年5月29日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如附件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瓊文附件:調解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