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8號

聲請人 葉雪月

相對人 江緯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對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9121號判決提起上訴,是本件判決尚未確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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