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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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3號上訴人即原告丙○○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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