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贓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1629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98年2月16日確定在案。詎其先於緩刑前(即96年6月14日至同年10月30日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41,754元,嗣經最高法院於99年4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4月26日)駁回上訴確定;復於緩刑期內(即98年12月16日)更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4月27日以99年度基簡字第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9年5月24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且各案犯罪行為、罪責類似,原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查,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撤銷緩刑」要件,雖業於98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98年9月1日開始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2規定參照)。然因緩刑之撤銷,祇為「刑罰執行事項之變更」,而與「刑罰科刑規範之變更」無涉,是其本已不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問題;兼以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第2項復已明定:「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刑法(指新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98年5月19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8年5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規定。」則有關受刑人於新法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於新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其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當逕依新法即現行法之規定辦理,而無舊法規定之適用。即本案受刑人既係於舊法期間即98年2月16日受緩刑宣告確定,迄新法於98年9月1日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則首揭聲請之有無理由,即應逕以新法之規定為斷。
三、按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並自98年9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75條之1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亦適用之。」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前經本院於97年12月31日以
97年度基簡字第1629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並於98年2月16日確定在案。復於該案緩刑前即96年6月14日至同年10月30日間,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違反森林法,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41,754元,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392號判決駁回,又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99年4月22日駁回上訴確定;另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8年12月16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4月27日以99年度基簡字第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9年5月24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先後於緩刑前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分別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及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㈡本件受刑人符合修正後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
款得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均屬故意犯罪,且罪質均屬侵害財產權之犯罪,顯見其並未因前開緩刑之寬典而知所警惕,並無悔悟之心,與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之目的不符,是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堪認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又本件聲請係於前開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30號、本院99年度基簡字第617號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所為,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
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