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告 袁家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幼麵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趙幼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7萬6,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1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萬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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