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26號
104年度聲字第1762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鴻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全部坦承犯行,家中尚有老父待養,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1號),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一第1項第4、8款規定,於104年10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固以家有老父待養等情詞,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本件係涉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重罪,及多件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斟酌若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本件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