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68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2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4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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