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126號相對人 李瑤瓊 上相對人對於聲請人 蔡秀卿 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一)確認民國101年5月31日所發臺中文心路郵局第854號存
證信函是否係就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126號裁定提出抗告。
(二)如上函之真意係提出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