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告 吳政鋒 被告 張綾讌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55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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